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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威海市温泉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04 23:11:05 作者: 火狐体育登录首页 来源:火狐体育平台地址

  

  为加强我市温泉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温泉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细则》《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威海市温泉保护条例(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2月24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威海市温泉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规划利用,规范温泉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管理等活动,发挥温泉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威海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温泉资源的勘查、规划、开采、利用、管理、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条款〕本条例所称温泉资源,是指受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温度达到国家规定的25℃以上的地热水资源。

  第四条〔资源权属〕温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或者取水工程权属性质的不同而改变。

  第五条〔根本原则〕威海市温泉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集约开发、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作为本区域温泉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温泉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辖区温泉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合理地布局温泉产业,推动温泉资源的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温泉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审批温泉资源的勘查、开采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温泉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水质监测、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温泉资源的合理配置、综合利用、节约用水、回灌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温泉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温泉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部门协调机制〕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温泉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地热勘查、规划制定、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

  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会商,解决温泉资源管理中出现的争议,确保各部门协同推进温泉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温泉资源勘查许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温泉资源的勘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探矿权和勘查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温泉资源的勘查活动。

  第九条〔勘查资产金额来源〕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的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用于温泉资源公益性勘查、监督等工作,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条〔探矿权人的勘查责任〕探矿权人在进行勘查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绿色勘查方式,保护生态环境,采用低碳、节能、高效的勘查技术和工艺,防止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勘查工作,及时向探矿权所在地的市、区(县级市)自然资源行政主任部门报告勘查工作情况。勘查成果资料应当按规定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并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十一条〔探矿权人的封井义务〕探矿权人对经确认没有开采使用价值的温泉勘查工程井孔,要依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指南,在市、区(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下及时予以封井或者回填处理。

  第十二条〔保护利用规划〕市、区(县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与信息化、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温泉资源的勘查情况,在矿产资源总体设计中编制温泉资源保护利用专章,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要求〕温泉资源保护利用专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矿产资源总体设计,并与地下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规划执行〕温泉资源保护利用专章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温泉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符合温泉资源保护利用专章。

  第十五条〔规划变更〕已经批准实施的温泉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修改。

  第十六条〔开采许可〕温泉资源开采单位理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量和期限进行开采。

  温泉资源开采所需的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应当同步办理。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任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确保两个许可在同一流程中办理,并实现信息共享。

  取水许可证到期续办时,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核验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性,并书面征求自然资源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采矿许可证有效的,予以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采矿许可证无效的,则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取水限量〕温泉资源的开采规模应当依据地质条件、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实行总量控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温泉资源取水许可的取水量,不允许超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规模。因历史原因,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量超过采矿许可证开采规模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任部门应予以调整,取水量以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最大开采规模为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温泉资源的真实的情况,确定年度取水总量。遇到特殊情况如旱灾等,水行政主任部门可临时调整取水量。

  第十八条〔开采规范〕温泉资源开采单位理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批准的井位、井深和开采限量开采温泉资源。需要变更井位、热储层或者开采限量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温泉资源开采单位理应当使用符合法定安全和环保标准的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设备的选型、安装和运行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温泉的温度、矿物质含量等特性,确保设备适应性,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不当使用导致水质变化或资源浪费。

  第十九条〔节水措施〕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推广节能节水技术,鼓励温泉资源开采单位使用先进的节水设备和技术,提升温泉资源的利用效率。

  温泉资源开采单位理应当及时淘汰不符合节水、节能和环保要求的设备,或采取技术改造,提高设备的节水和环保性能。不得使用对水环境造成污染或高耗水、低效能的设备,避免对水资源造成浪费或二次污染。

  温泉资源开采单位理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设备做检查,确保其节水性能持续符合国家节水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对于无法有效控制水耗和污染排放的设备,应及时来更换、升级或改造,确保符合节水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回灌技术〕鼓励相关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温泉资源回灌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回灌技术的创新性发展。

  回灌水应当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回灌。禁止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

  第二十一条〔封井措施〕温泉井报废或者停止开采后,采矿权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对于已经报废、长期闲置或因施工未完成而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温泉井,温泉资源开采单位理应当按国家、省有关技术指南封闭或者回填,并将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市、区(县级市)自然资源部门和水行政部门。

  温泉资源开采单位未依规定的期限封闭温泉井的,由市、区(县级市)自然资源部门强制封井,封井费用由温泉资源开采单位承担。

  无法确定温泉资源开采单位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二十二条〔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基于温泉资源的温泉康养旅游产业开发,推动温泉康养旅游与本地文化、农业、健康产业等多领域的融合发展,提升温泉旅游的综合价值,促进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在食品、医疗、保健、科研等领域开展温泉资源的综合利用研究与产业化应用。支持温泉在食品加工、营养保健、健康医疗等领域的创新应用,推动温泉资源的深度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建设温泉疗养、康复医疗等健康服务设施,提升温泉在医疗和保健领域的利用水平。

  第二十三条〔特色文化传承〕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温泉相关自然遗迹和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温泉业态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宣传,持续提升威海市温泉的社会体验感和认可度。

  鼓励、支持对威海市温泉历史背景和文化以及温泉康养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促进交流和传承。

  第二十四条〔日常监测〕温泉资源开采单位取得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在取用温泉资源前,及时安装和运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温泉资源实时监测设备。

  温泉资源开采单位理应当对取用的温泉资源定时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环保、卫生等国家标准,并按要求将检测结果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监测数据共享〕市、区(县级市)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地震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温泉资源的温度、水位、水质、流量等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有效地发现资源过度开采或其他异常情况。

  鼓励建设协作共享的温泉资源数据监测管理平台,对温泉资源进行覆盖监测,实现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地震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温泉资源监测与管理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召开温泉资源监测联席会议,共享和交换温泉资源有关数据,一同研究解决温泉资源监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监测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温泉资源监测技术创新,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监测技术和设备,提升监测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高监测精度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温泉资源开采单位理应当采取环保措施,对利用后产生的污水做处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方可排放。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污水处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开采保护〕温泉资源开采单位理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工作。

  开发利用温泉资源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了合理工艺,参照相关国家、行业规范,做好成井工作,提高温泉资源利用价值。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与保护措施〕温泉资源开采单位理应当确保开采过程中人员生命和作业环境的安全,特别是在高温、高压环境下作业时,应当采取比较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温泉资源开采单位水质监测情况未达到等国家相关标准的,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私自勘查、开采温泉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温泉资源勘查单位对经确认没有开采使用价值的温泉勘查工程井孔,未按规定封井或回填的,或者温泉资源开采单位对于已经报废、长期闲置或因施工未完成而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温泉井,未按规定封井或回填的,由市、区(县级市)自然资源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温泉资源开采单位未安装温泉资源实时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温泉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相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拥有丰富的温泉资源,现已发现10处地热田,是山东省内温泉资源较为丰富的城市之一。这些温泉资源分布广泛、水质优良,形成了威海独特的温泉资源特色。制定温泉保护地方性法规对于提升我市温泉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擦亮我市“中国温泉之乡”品牌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威海市温泉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被列入2025年威海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细则》《地下水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立法计划,成立工作组,开展了全市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调研,摸清了我市地热资源现状,梳理了历史遗留问题;邀请市人大、市司法局、以及温泉资源管理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赴南京、福州学习温泉资源立法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工作组先后收集、整理了温泉资源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文件,并调研了我市有关部门和主要温泉开发利用单位,对我市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过程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经多次会议讨论、实地调研,形成《条例(草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温泉资源科学勘查、合理保护和有序开发利用,促进我市温泉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本《条例(草案)》共计三十六项条款,最重要的包含总则、勘查与规划、开发与利用、管理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章节。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及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定义、资源权属、根本原则,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以及部门协调机制。

  第二章为勘查与规划,包括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温泉资源勘查许可、勘查资产金额来源,明确了探矿权人的勘查责任、封井义务;明确了温泉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与审查,以及规划执行、变更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为开发与利用,包括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规范了温泉开采许可、取水限量等审批流程;对温泉开发利用过程中开采规范、节水措施、回灌技术、封井措施等环节采矿权人和管理部门的权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温泉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以及温泉相关特色文化传承作出了鼓励支持。

  第四章为管理与保护,包括第二十四条到二十九条,明确了对于温泉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于温泉资源日常监测的管理要求,并要求监测数据部门间共享,鼓励监测技术创新;明确了温泉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污水处理、开采保护、安全生产与保护措施等相关要求。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包括第三十条到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和职责,对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温泉井封井、日常监测等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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