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委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的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管委会采取比较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依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自己需要向我管委会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管委会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七)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办理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第七条 管委会各职能科室、行政服务中心、开发公司应当及时向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主动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按程序经审核确定政府信息类别后,对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适当形式及时进行公开。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向管委会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第十条 建立健全管委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一经发现影响或者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管委会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必要时,由管委会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管委会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做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管委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管委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委会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不是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管委会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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